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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姬政宏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
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本院: │
│ │⑴本件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好姬會有機農場」,代│
│ │ 表人為「姬政宏」,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勞動部訴│
│ │ 願決定書所載,訴願人為「姬政宏即好姬會有機農│
│ │ 場」,請具體指明本件係以「姬政宏」為原告提起│
│ │ 訴訟?或以「好姬會有機農場」為原告提起訴訟?│
│ │ 如為後者,應補正由好姬會有機農場、負責人具名│
│ │ 之起訴狀,並同時提出好姬會有機農場之營利事業│
│ │ 登記證影本到院。 │
│ │⑵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縣│
│ │ 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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