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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謝政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 2 │未於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
│ │應表明當事人: │
│ │應記載被告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黃萬益(所│
│ │長)」。 │
├──┼───────────────────────┤
│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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