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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0號
原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有當事人即原告代表人資訊、訴訟標的正確資訊、事實及理由、代表人簽章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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