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9,交,54,2021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育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月3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5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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