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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邱于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2 至4 、6 至8 、10至17、19、21至32所示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邱于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行駛於如附表「違規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為民眾檢附違規影像資料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後龍分隊、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檢舉,經員警審核後掣開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名稱」欄所示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計33筆,逕行舉發原告如附表「舉發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事實。
原告於上開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內至監理服務網申訴平台表示不服舉發,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規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分別掣開如附表「裁決書名稱」欄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共33筆,分別裁處原告如附表「裁處主文」欄所示之裁處主文。
嗣如附表編號1 至33之原處分於109 年10月19日送達後,原告對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原處分均不服,遂於109 年11月11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事實:緣109 年7 月13日,原告於苑裡交流道駛上國道3 號後,行駛於後方的車輛並未保持安全距離,緊隨於原告車輛之後。
原告因囿於安全考量,欲禮讓該車駛於前方而減速或拉大車距至安全距離而加速,該車卻以隨原告減速或加速,使得原告與其始終保持過度靠近之不安全距離。
是故,原告僅能以變換車道的方式欲擺脫其逼車的行為。
於原告變換車道之後,該車雖有短暫保持安全距離行駛,然而在短短幾秒內其又以相同的方式跟上繼續緊隨於原告之後,原告自此方察覺該車不尋常的行徑,致原告情緒緊繃,急欲擺脫其糾纏,且考慮到倘若未及時變換車道,可能會因車距過度靠近而釀成更嚴重的後果,原告方才不斷迅速變換車道。
此情況及該車的舉動,自原告於國道3 號上苑裡交流道(國道3 號156 公里)以來至國道1 號湖口交流道(國道1 號83公里)該車駛離,整整70餘公里的行駛過程不斷來回發生。
嗣後原告收到多張檢舉罰單,原告認為當日的情形並非偶然,實肇因於訴外人惡意逼車的行徑,迫使原告做出違規行駛的舉動,而其再充當檢舉人告發原告,準此,原告變換車道是基於維護自身用路權益及人身安全所導致的。
㈡理由:⒈原告連續變換車道之行為,應屬一行為,原處分機關竟處以33次懲罰,顯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違法:⑴按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629 號判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應依個案具體判斷,就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與社會通念等因素決定之」。
⑵經查,原告所為之變換車道,是基於後車並未保持安全距離,為擺脫訴外人之逼車所為,基於當時之具體情節及原告主觀意識,當無從切割成33次之違法行為為是。
⑶況查,依照原告所整理之違反行為之時間序,可見檢舉之距離短、時間短(109/7/13 11:10-11:41),衡以社會通念,當無從切割成數行為,而應屬接續性之一行為為是。
⑷綜上,該33次處分顯有違誤,違法甚明。
⒉系爭33次處分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核屬違法處分為是:⑴按「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
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04 號之解釋理由書參照),此解釋要旨不論於道交條例第7條之1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或同條例第7條之2 由警察機關等舉發機關所為之當場舉發或逕行舉發等情形,皆有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交上字第148 號判決理由四參照)。
⑵經查,本件依照原告所整理之違反行為之時間序,可見檢舉之距離短、時間短(109/7/1311:10-11:41 ),以不到30分鐘之時間,即舉發高達33次違規行為,顯有違反比例原則甚明。
⑶況查,依道交條例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汽車駕駛人在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
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 次,再違反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該33次處分將使得原告遭吊扣執照一個月,影響原告工作權(原告為保險業者)與行動自由,對原告侵害過大,顯與比例原則有違。
⑷再者,基於比例原則之狹義比例性,應考量私益與公益是否顯失衡平,本件原告所違反之情節,原告並非於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而是僅有打方向燈,僅是未顯示變換車道完成後方熄滅,此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於108 年修法前,並未違規,足見此行為並未對交通安全產生過大危害,準此,原處分亦罹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瑕疵。
⒊本件應有緊急避難之適用,即原告是因訴外人逼車方有變換車道之行為,準此,應可主張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為是:⑴按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所稱緊急危難情狀,必須有緊急危難的存在,始足當之,即如果行為人沒有立即採取避難措施,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的機會,而無法阻止損害的發生或可能造成擴大損害的狀況。
而所謂不得已應係指具體狀況下,行為人除了採取措施外,別無其他更適當的選擇,即指行為人面對利益衝突時,不得不選擇犧牲某利益以保護特定法益的主觀心態。
故緊急避難係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於客觀上已發生猝不及防之一定危難,倘行為人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即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之機會,而無法阻止危難之發生或擴大,故須由行為人自行以不得已之手段為避難行為,始有其適用。
⑵經查,訴外人對於原告於國道3 號上苑裡交流道(國道3 號156 公里)以來至國道1 號湖口交流道(國道1 號83公里)該車駛離,整整70餘公里的行駛過程不斷來回發生距離過近,對於原告行車之交通安全產生危害,原告基於避免交通事故,方不斷變換車道,即是依照行政罰第13條所為之緊急避難。
⒋本件對於原告應無期待可能性,即是任何人在原告之立場,面對逼車,僅能不斷變換車道以保安全:⑴適用行為罰規定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按行政罰法及其相關法理所建構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含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或可非難性(含有無阻卻責任事由)三個階段分別檢驗,確認已具備無誤後,方得處罰。
如同刑法之適用,於行政罰領域內,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亦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
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但仍容許有某種「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縱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亦當容許此種「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
至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但於行政罰法制與法理之建構過程,亦宜設法逐步釐清其判斷標準。
(司法院釋字第685 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提出、許宗力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
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
⑵經查,訴外人對於原告於國道3 號上苑裡交流道(國道3 號156 公里)以來至國道1 號湖口交流道(國道1 號83公里)該車駛離,整整70餘公里的行駛過程不斷來回發生距離過近,對於原告行車之交通安全產生危害,任何人在此地位,僅能透過變換車道,以避免危害,準此,原告並無期待可能性,不變換車道。
⒌綜上所述,懇請鈞院能判命如原告訴之聲明,如蒙所允,實感德便。
㈢聲明: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件所示之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本件適用之法令依據為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91條、第109條、附件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11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
㈡原告接獲違規通知單後提起申訴及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說明如下:⒈原告接獲違規通知單後,於109 年8 月6 日至監理服務網申訴平台提起申訴,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受理原告申訴後遂向舉發機關函查。
⒉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8月18日以國道警二交字第1092704238號函復略以:「……三、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加速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外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四、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外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五、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六、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七、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八、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外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九、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外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一、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二、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三、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四、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五、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六、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外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七、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外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八、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十九、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一、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3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二、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爬坡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外側車道,復由外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三、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四、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五、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六、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外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復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皆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七、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內側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中線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八、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 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二十九、有關國道警交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部分,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旨揭車輛於違規時地,由中線車道(在原車道開啟方向燈閃爍2次後即關閉)變換至內側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屬實。
三十、另再審視影片內容並未發現所述情節,並請其提供相關事證,俾利查處,併此敘明。
三十一、本案係二以上違規行為,爰前揭規定分別舉發。
……。」
⒊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9月10日以國道警六交字第1096703507號函復略以:「……三、旨揭違規,係民眾依據道交條例第7條之1 之規定檢舉案件,查處情形,分述如下:(一)第1 案(第ZFC000000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6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5.5 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係由主線車道之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二)第2 案(第ZFC000000 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6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5.1 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係由主線車道之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三)第3 案(第ZFC000000 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7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4.5 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係由主線車道之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四)第4 案(第ZFC000000 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7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2.8 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係由主線車道之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五)第5 案(第ZFC000000 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8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2.6 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係由主線車道之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六)第6 案(第ZFC000000 號單,109 年7 月14日第RV-00000000000000 號檢舉案)部分,民眾檢舉旨揭車輛於109 年7 月13日11時39分許,行駛國道3 號公路北向100公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嗣經重複檢視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行車影像紀錄資料,旨揭車輛行駛前述路段(新竹系統交流道,該處劃設2 車道),係由匝道之右側車道變換至左側車道,依車道線分屬不同車道,其變換(跨越)車道時,雖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經查前述第1 至6 案違規行為非屬同一違規行為,爰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前段『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之規定,分別舉發,並無違誤,爰請貴站依法裁罰。」
⒋本件就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審視舉發機關所提供之採證影片,依時間及影片概況分別略述如下:①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ZTQIG.MP4,影片總長度:24秒⑴11時10分14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0分14秒至11時10分3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加速車道上。
⑶11時10分31秒至11時10分34秒:系爭車輛從加速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打左邊方向燈( 閃爍4 次) ,尚未完成變換車道方向燈即熄滅。
⑷11時10分35秒至11時10分38秒:系爭車輛行駛至外側車道。
⑸11時10分38秒:影片結束。
②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hBoP.MP4,影片總長度:22秒⑴11時10分4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0分42秒至11時10分43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⑶11時10分43秒至11時10分46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並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10分46秒至11時11分04秒:系爭車輛行駛至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11分04秒:影片結束。
③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KsRVm.MP4,影片總長度:24秒⑴11時11分04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1分04秒至11時11分17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11分18秒至11時11分20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11分21秒至11時11分28秒:系爭車輛持續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11分28秒:影片結束。
④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TmPPO.MP4,影片總長度:20秒⑴11時13分5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3分50秒至11時14分01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14分02秒至11時14分03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14分04秒至11時14分11秒:系爭車輛持續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14分11秒:影片結束。
⑤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rRll.MP4 ,影片總長度:20秒⑴11時16分4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6分40秒至11時16分5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16分51秒至11時16分52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16分53秒至11時17分00秒:系爭車輛持續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17分00秒:影片結束。
⑥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N9Rgr.MP4 ,影片總長度:14秒⑴11時17分57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7分57秒至11時18分02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18分03秒至11時18分05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18分06秒至11時18分11秒:系爭車輛持續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18分11秒:影片結束。
⑦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MehJJ.MP4 ,影片總長度:10秒⑴11時19分5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9分52秒至11時19分58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⑶11時19分59秒至11時20分00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0分01秒至11時20分03秒:系爭車輛持續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0分03秒:影片結束。
⑧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YC3PI.MP4 ,影片總長度:28秒⑴11時20分03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0分03秒至11時20分1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20分11秒至11時12分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0分13秒至11時20分31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0分31秒:影片結束。
⑨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0cwW.MP4 ,影片總長度:17秒⑴11時22分4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2分42秒至11時22分47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22分48秒至11時22分50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2分51秒至11時23分00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3分00秒:影片結束。
⑩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DWwOe.MP4 ,影片總長度:13秒⑴11時22分26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2分26秒至11時22分33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22分34秒至11時22分36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2分37秒至11時22分40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2分40秒:影片結束。
⑪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AvJUF.MP4 ,影片總長度:15秒⑴11時24分49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4分49秒至11時24分52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24分53秒至11時24分56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4分57秒至11時25分05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5分05秒:影片結束。
⑫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HrhM2.MP4,影片總長度:15秒⑴11時24分0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4分00秒至11時24分13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24分14秒至11時24分17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4分18秒至11時24分25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4分25秒:影片結束。
⑬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KxDPD.MP4 ,影片總長度:20秒⑴11時24分29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4分29秒至11時24分3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24分31秒至11時24分34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4分35秒至11時24分49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4分49秒:影片結束。
⑭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hc9FZ.MP4 ,影片總長度:33秒⑴11時25分3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5分30秒至11時25分34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⑶11時25分35秒至11時25分38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5分39秒至11時24分49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6分04秒:影片結束。
⑮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MehJJ.MP4 ,影片總長度:10秒⑴11時19分5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19分52秒至11時19分57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⑶11時19分58秒至11時20分01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0分02秒至11時20分03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0分03秒:影片結束。
⑯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cCYM4.MP4 ,影片總長度:22秒⑴11時26分2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6分20秒至11時26分3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26分31秒至11時26分34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6分35秒至11時26分42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6分42秒:影片結束。
⑰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jGuV.MP4 ,影片總長度:31秒⑴11時27分31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7分31秒至11時27分54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27分55秒至11時27分57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7分58秒至11時28分02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28分02秒:影片結束。
⑱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00Ilc.MP4 ,影片總長度:23秒⑴11時29分37秒:影片開始。
⑵11時29分37秒至11時29分4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29分41秒至11時29分43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29分44秒至11時30分01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0分01秒:影片結束。
⑲第ZB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RV-00000000000000-GtDFK.MP4 ,影片總長度:13秒⑴11時31分53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1分53秒至11時31分54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31分54秒至11時31分57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1分58秒至11時32分07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2分07秒:影片結束。
⑳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2.MP4 ,影片總長度:7 秒⑴11時36分45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6分45秒至11時36分46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36分47秒至11時36分49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6分50秒至11時36分52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6分52秒:影片結束。
㉑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1.MP4 ,影片總長度:7 秒⑴11時36分28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6分28秒至11時36分30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⑶11時36分31秒至11時36分38秒:系爭車輛行駛外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⑷11時36分38秒:影片結束。
㉒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3.MP4 ,影片總長度:13秒⑴11時37分00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7分00秒至11時37分04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37分05秒至11時37分07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7分08秒至11時37分13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7分13秒:影片結束。
㉓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4.MP4 ,影片總長度:9 秒⑴11時37分49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7分49秒至11時37分52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37分53秒至11時37分56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7分57秒至11時37分58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7分58秒:影片結束。
㉔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5.MP4 ,影片總長度:12秒⑴11時37分58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7分58秒至11時37分59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38分00秒至11時38分02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8分03秒至11時38分10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38分10秒:影片結束。
㉕第ZFC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217.MP4 ,影片總長度:26秒⑴11時39分0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9分02秒至11時39分04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⑶11時39分05秒至11時39分14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
⑷11時39分15秒至11時39分17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⑸11時39分18秒至11時39分29秒:系爭車輛行駛外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⑹11時39分29秒:影片結束。
㉖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5034.MP4 ,影片總長度:24秒⑴11時39分33秒:影片開始。
⑵11時39分33秒至11時39分36秒:系爭車輛行駛在爬坡道上。
⑶11時39分37秒至11時39分38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爬坡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39分39秒至11時39分40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⑸11時39分41秒至11時39分43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
⑹11時39分44秒至11時39分57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⑺11時39分57秒:影片結束。
㉗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5035.MP4 ,影片總長度:28秒⑴11時40分32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0分32秒至11時40分55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40分56秒至11時40分58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0分59秒至11時41分00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1分00秒:影片結束。
㉘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4105.MP4 ,影片總長度:28秒⑴11時40分01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0分01秒至11時40分08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40分09秒至11時40分11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0分12秒至11時40分25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0分25秒:影片結束。
㉙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4351.MP4 ,影片總長度:10秒⑴11時40分24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0分24秒至11時40分26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40分27秒至11時40分29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0分30秒至11時40分34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0分34秒:影片結束。
㉚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4286.MP4 ,影片總長度:19秒⑴11時41分47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1分47秒至11時41分48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41分48秒至11時41分50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1分51秒至11時42分06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2分06秒:影片結束。
㉛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5033.MP4 ,影片總長度:11秒⑴11時41分34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1分34秒至11時41分35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⑶11時41分36秒至11時41分39秒:系爭車輛打右邊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3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1分40秒至11時41分45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1分45秒:影片結束。
㉜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4352.MP4 ,影片總長度:20秒⑴11時41分04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1分04秒至11時41分09秒:系爭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⑶11時41分10秒至11時41分12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1分13秒至11時41分15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⑸11時41分16秒至11時41分19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⑹11時41分20秒至11時41分25秒:系爭車輛行駛內側車道至影片結束。
⑺11時41分25秒:影片結束。
㉝第ZBA000000 號違規單影片時間:2020/07/13、檔案名稱:ZBA334106.MP4 ,影片總長度:32秒⑴11時44分55秒:影片開始。
⑵11時44分55秒至11時45分00秒: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⑶11時45分01秒至11時45分03秒:系爭車輛打左邊方向燈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方向燈閃爍2 次,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即熄滅。
⑷11時45分04秒至11時45分28秒:系爭車輛行駛中線車道至影片結束。
⑸11時45分28秒:影片結束。
㈢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及附件7 之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方向燈閃爍次數需每分鐘在60次以上,120 次以下。」
,其立法目的乃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而為安全之措施,就此而言,所謂「應先顯示方向燈」一事,解釋上應係指於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之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而開始變換前於何時即應顯示方向燈,涉及後方車輛之合理預期時間(與行車速度及距離有關),亦非可謂只要曾顯示方向燈,而於因故取消方向燈之顯示後,仍可不再度顯示方向燈即可恣意進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否則其他用路人又豈能於該車變換車道前明確知悉及預期。
又道交條例,依其立法目的,即在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其中有關行進間之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提醒其他用路人,尤為駕駛人須具備之基本常識及應盡之注意義務,駕駛人自有遵守之義務。
準此,原告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業已升高行車安全之風險,超出其他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而嚴重危害原告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依一般社會通念,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審酌認定應予以處罰之必要。
㈣按「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25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上開違規事實,其地點、時間均屬有異,而屬不同之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則依前開規定,自應分別處罰。
又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第7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可知該規定已明文限制適用之前提,限於屬同條例第7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而將同條例第7條之1 之「民眾檢舉舉發」案件予以排除,亦即依該法條明文規定,若非屬道交條例第7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而是同條例第7條之1 之「民眾檢舉舉發」案件,自不得適用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
蓋道交條例第85條之1 係於86年1 月22日所增訂,其增訂之立法理由係緣於交通違規狀態若持續不改正,因無連續舉發之明文,故增訂本條以杜流弊,另鑑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之立法目的,立法者乃於86年1 月22日同時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1 規定,嗣於91年7 月3 日始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2 規定,即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而將之法律明文化,同時並將原本規範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於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亦同於91年7 月3 日增訂在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中,顯見立法者就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係為配合同一時期增訂同條例第7條之2 有關逕行舉發所併增訂,而有意未將當時已有規定在案之同條例第7條之1 納入涵蓋適用之範圍;
此從探究道交條例第7條之1 及第7條之2 ,就其二者,本質上之差異而論,道交條例第7條之1 規定,在彌補警力實務現況之不足,並為達成嚇阻效果,而以此規定鼓勵一般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俾維交通安全秩序,至於道交條例第7條之2 規定,則係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特定交通違規案件時,透過國家公權力之執勤員警為製單逕行舉發案件,故立法者在增訂此涉有國家公權力行使色彩之道交條例第7條之2 規定同時,乃一併增訂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而就符合上開條例第7條之2 所規定為舉發機關公權力行使之逕行舉發案件限制其連續舉發之要件,而就本質上非公權力行使之一般民眾檢舉舉發之道交條例第7條之1 案件,為不同之處理,故而未納入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予以規範,為其有意之排除,而非立法之疏漏自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參照)。
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4 號解釋意旨,有關連續交通違規行為認定之規定,乃立法者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使主管機關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而予以多次處罰,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查原告於上揭時、地,所為33次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而變換車道之行為,均已違反汽車駕駛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之作為義務,33次違規行為歷時雖僅幾秒鐘,惟仍有時序先後之別,行為地點亦在不同之高速公路路段,由社會一般第三者依自然觀察方式,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且原告在各次變換車道之際,其前後方或相鄰車道分別有不同車輛正在行駛當中,此有採證光碟在卷可稽,則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共先後33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均造成當時駕車在其附近行駛之汽車駕駛人,因無法事先明瞭系爭車輛之行車動向,可能不及採取應變措施,致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故其上述違規行為,係對不同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評價,且原告之違規行為,係不同行為變換不同車道終了後再次為之,而非連續為之,非屬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予以分別處罰,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故原告上開主張,無從採信。
㈥不當變換、使用車道對於行車秩序及安全影響至鉅,此乃參與用路之大眾有義務知悉並遵行之事,原告為合法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對於高速公路變換車道規定設置目的及使用限制,應惟相當熟稔,爰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審酌認定應予以處罰之必要。
原告申訴後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及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查證後並檢附採證光碟至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經審視後違規屬實,原告興訟之情應屬個人見解,所辯非可採。
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於高速公路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違規屬實,且有採證影像可稽,而原告臨訟之情,所辯非可採。
㈦本件係經由執行公權力之警察單位值勤員警審核檢舉相關資料後依法掣單,且員警掣單舉發違反道交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若無其他反證足以推翻,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
是以本案原告33件違規事實明確,被告機關所屬苗栗監理站分別掣開第54-ZBC311488號共33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各30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 點,均應屬適法,仍請貴院維持原處分。
㈧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㈨聲明: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1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第2項)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行為時道交條例第7條之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考其規範意旨,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
然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增訂(7 日)期限之規定,而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是一般民眾見有違規事件,皆可於行為終了日起7 日內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
查檢舉人對本件原告有於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時間,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於109 年7月14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予舉發等情,此有各該舉發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重新審查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7頁反面、第93頁至第125 頁)。
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按,「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申言之,以連續舉發之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之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之違規次數,並予以多次處罰,藉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客觀條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
惟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04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再按,「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準此,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數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 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 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此於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 規定逕行舉發案件,固得直接適用,然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道交條例第7條之1 規定的民眾檢舉舉發案件,因同具當場不能製單舉發之情形,而有本質上之類似性,亦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始符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之規範意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交上字第148 號、109 年度交上字第13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 年度交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有於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均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陳述單、檢舉違規案件明細、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處分書、送達證書及採證光碟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161 頁、第181 頁至第187 頁),且各該違規事實均經本院當庭勘驗在案,此有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91 頁反面至第211 頁),故原告之違規事實均堪認屬實。
㈣查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處分,為原告當天第一次違規,自得予以舉發,是原處分所為附表編號1 之處分,並無違誤;
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5 與附表編號1 之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已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自得連續舉發;
又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9 與附表編號5 之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得連續舉發;
又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18與附表編號9 之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得連續舉發;
又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20與附表編號18之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得連續舉發;
又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33與附表編號20之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得連續舉發。
綜上,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1 、5、9 、18、20、33所示之處分均為合法,自應維持。
㈤依照前揭說明及判決意旨,原告於附表編號1 之違規後,再於6 分鐘內或6 公里內所為附表編號2 至4 之違規,不得連續舉發;
原告於附表編號5 之違規後,再於6 分鐘內或6 公里內再為附表編號6 至8 之違規,不得連續舉發;
原告於附表編號9 之違規後,於6 分鐘以內或6 公里以內再為附表編號10至17之違規,不得連續舉發;
原告於附表編號18之違規後,於6 分鐘以內或6 公里以內再為附表編號19之違規,不得連續舉發;
原告於附表編號20之違規後,於6 分鐘以內或6 公里以內再為附表編號21至32之違規,不得連續舉發。
綜上,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2 至4 、6 至8 、10至17、19、21至32所示之處分,均有不得連續舉發之情事而有違誤,應均予撤銷。
㈥綜上,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2 至4 、6 至8 、10至17、19、21至32所示之處分,均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處分為有理由,均應予撤銷。
至被告機關所為附表編號1 、5 、9 、18、20、33所示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勝敗之比例負擔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即由被告負擔5 分之4 ,其餘由原告負擔。
又因原告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240 元(計算式:300 元×4/5 =240 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4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 、第237條之9 、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裁決書名稱 │舉發通知單名稱│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裁處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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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88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0分許│156.2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 2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89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0分許│155.9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 3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9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1分許│154.8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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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0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4分許│149.2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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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1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6分許│143.7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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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2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7分許│141.2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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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3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19分許│137.4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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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4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0分許│137 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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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5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2分許│132.2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10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506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2分許│131.8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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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0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4分許│128.9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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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1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4分許│128.3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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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2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4分許│127.6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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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3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5分許│126.6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15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4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5分許│126.3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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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5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6分許│124.3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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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6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7分許│121.8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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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7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29分許│118.3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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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C311498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2分許│114.2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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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1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6分許│105.5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1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2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6分許│105.1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2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3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7分許│104.5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3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4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7分許│102.8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4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5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8分許│102.6 公里處│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5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F│109 年7 月13日│國道3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FC188217號│C000000 號 │上午11時39分許│100 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
│26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5034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39分許│98.2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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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4105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0分許│97.4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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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4351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0分許│96.7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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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5035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0分許│96.2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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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4352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1分許│95.6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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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5033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1分許│94.7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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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4286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1分許│94.4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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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竹監苗字第54│國道警交字第ZB│109 年7 月13日│國道1 號北向│行駛高速公路未│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整,│
│ │-ZBA334106號│A000000 號 │上午11時45分許│89.1公里處 │依規定變換車道│並記違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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