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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8號
原 告 袁昱軒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所為之109 年度交字第88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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