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妙光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 2 │未於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 │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 │
│ │①應表明當事人: │
│ │ 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黃國樑(局長│
│ │ )」,應予補充。 │
│ │②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 ⑴據原告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09 年7 月24日109 年│
│ │ 府訴字第38號訴願決定書,係針對苗栗縣政府稅│
│ │ 務局109 年5 月18日苗稅法字第1091830524號函│
│ │ 提起訴願,亦應提出上開函文影本1 份作為證據│
│ │ 予本院供參。 │
│ │ ⑵復觀原告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9 年7 月3 │
│ │ 日苗稅法字第1092013001號復查決定書及109 年│
│ │ 苗府訴字第38號訴願書,上開復查決定書係針對│
│ │ 109 年度房屋稅申請復查,而上開訴願書則係針│
│ │ 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9 年5 月18日苗稅法字第│
│ │ 0000000000號通知函提起訴願,應非同一事件,│
│ │ 若原告係針對109 年度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 │ ,應更正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願決定書字號(即│
│ │ 針對109 年度房屋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訴願決│
│ │ 定書字號),並一併提出原處分(即109 年度房│
│ │ 屋稅之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及該訴願決定書之│
│ │ 影本各1 份作為證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