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9,稅簡再,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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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妙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之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所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本院行政訴訟庭所管轄,遂就此部分以該院109 年度簡上再字第5 號裁定移送於本院行政訴訟庭。
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則因上開移送1 審管轄部分,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裁判費,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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