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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郭俊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文志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載有原告之代表人為「郭俊德」,│
│ │惟未提出其法定代理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
│ │等),且未於起訴狀狀尾及委任狀用印(原告機關大│
│ │印),程序亦有未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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