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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鍾銘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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