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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沅學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則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免職處分,涉及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非屬上開法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之1 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原告主張之職務所在地「苗栗縣」之行政法院管轄,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條授權司法院所定「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苗栗縣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原告亦應自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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