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10,行執,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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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虞德忠
代 理 人 彭翊涵
孫有寬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家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 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聲請狀抬頭書名「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狀」,案號「110 年度行執字第4號」,以資區別。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57 元【聲請強制執行│
│    │之債權金額44,648元0.008 =3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  │聲請人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虞德忠為聲請人之代表人,然並未隨狀檢│
│    │附足資證明虞德忠具有上述身分之文件,請提出聲請人之代表人為│
│    │虞德忠之相關證明(如派令、任命令等)。                    │
├──┼─────────────────────────────┤
│ 3  │聲請人聲請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需繳納聲請│
│    │費用500 元:                                              │
│    │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2 條規定,執行債權│
│    │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
│    │,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250 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
│    │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
│    │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稅捐機關調│
│    │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狀況,除需繳納裁判費外,仍需補繳聲請費│
│    │用500 元(財產、所得分開計算),俾利執行程式之進行。      │
└──┴─────────────────────────────┘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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