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11,監簡再,1,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姚大成




上列當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2號、110年12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3項);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再審原告不服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2號、110年12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上開規定,專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再審之訴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另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1、12、13、14款規定,就上開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