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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饒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
中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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