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4,交,26,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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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莊國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起訴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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