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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張新財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
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本件係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提起請求原處分機│
│ │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訴之聲明欄宜更│
│ │正為「一、訴願決定(關於訴願駁回部分)及原處分│
│ │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03 年10月14日申請,應│
│ │作成准予就苗栗市○○段00地號土地與其餘原告所有│
│ │土地分別開立102 年地價稅繳款書之行政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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