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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仁演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賴昆鉦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
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2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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