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5,簡,11,2017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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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康碧玉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賴炫臣
劉乃華
徐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5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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