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6,簡,1,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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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清海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鄭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4條之1 、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則為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事件之調處(民國105 年11月30日府地劃字第1050245419號函所示之調處結果),主張該調處係屬行政處分,乃提起本件訴訟。

經查該調處之標的查估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73,818 元,有調處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上開標的查估金額之調處結果,核係主張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上之情形,因非屬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被告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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