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涂日純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