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MLDA,108,續收,12,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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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全
受收容人 TITIN SILVIANI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ITIN SILVIANI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停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 、2 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

其因逾期停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支付罰鍰及機票費用,目前已由聲請人協助籌措相關費用等遣送前置作業中;

另其逾期停留始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且滯臺非法工作,無法為收容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所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影本、外人入出境資料影本、指紋卡片資料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8 年3 月7 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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