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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0號
原告賴美貞(以下為邱明鋒之承受訴訟人)
邱仲禹
邱奕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邱祥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美貞、邱仲禹、邱奕為原告邱明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日宣判(交字卷第85至87頁),然原告邱明鋒於同年月13日逝世,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則原告邱明鋒之繼承人為賴美貞、邱仲禹、邱奕,且尚無拋棄繼承之事實,惟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渠等應於收受判決後,決定折服判決或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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