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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鳳琴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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