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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洪有進
被 告 何明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2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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