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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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