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智附民,2,2011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張豐榮
被 告 李宗興
被 告 葉家才
被 告 楊勝勤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度智訴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李宗興、葉家才、楊勝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千零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822號、99年度偵字第5960號檢察官起訴書影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判決影本各1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宗興、葉家才、楊勝勤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在卷足憑,原告於同年月2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記載之日期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 章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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