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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瑞芳
被 告 張智韋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苗簡字第12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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