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125,2011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韻忠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韻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1 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月1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094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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