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源土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源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2年05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2 年3 月9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1371 號函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