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22,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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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宏宗
被 告 傅慧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傅慧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宏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慧平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劉宏宗於民國99年6 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劉宏宗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足憑。

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5 鄰中平76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陳双妹簽名代為收受,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

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劉宏宗於99年12月23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5 鄰中平76號」之戶籍地址,由具保人之受雇人傅忠雄簽名代為收受,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3 日苗檢秀執丁99執3249字第25380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30日拘提不獲報告書、傅慧平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劉宏宗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劉宏宗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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