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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明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日裁定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被告黃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認罪,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傳喚相關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對質,堪認本件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本院前此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 信 旭
法 官 林 大 為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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