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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暨受刑 古芯楹
人
具 保 人 鄧維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古芯楹犯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乙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維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芯楹因犯贓物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鄧維雲於民國98年11月7 日繳納保證金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刑保工字第94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古芯楹於99年9 月30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分別於99年9 月20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
並通知具保人鄧維雲於100 年3 月21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古芯楹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 年3 月7 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因被告古芯楹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古芯楹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2509字第04223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 年2 月25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鄧維雲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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