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313,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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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有川
被 告 賴政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賴政峯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丙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有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政峯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賴有川於民國99年9 月8 日繳納保證金後(99刑保字第57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通知被告賴政峯於100 年1 月13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2月30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

並通知具保人賴有川於100 年1 月13日通知或帶同被告賴政峯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2月31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賴政峯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練路進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丙99執3199字第27333 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 年1 月19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賴有川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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