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347,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慶文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甲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0 年9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8 月1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100 年4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1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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