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350,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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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安
被 告 江蕙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商品共壹仟壹佰肆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且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仿冒商品共1140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10款規定,於100 年2 月28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44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商品共1140件,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449 號卷一第132 頁、133 頁、136 頁及137 頁)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449 號卷第149 頁至156 頁)及扣押物品清單1 紙(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449 號卷二第19頁)、公務電話紀錄表(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449 號卷二第1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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