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48,2011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伯郁
被 告 謝文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伯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伯郁因被告謝文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17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謝文浩於99年12月14日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7號」之戶籍地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簽章代為收受,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

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張伯郁於100 年1月4 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新竹市○區○○里○ 鄰○○○街109 號」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即寄存送達於湳雅派出所,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15日苗檢秀執丁99執3169字第26188 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15日苗檢追保函秀執丁99執3169字第26189 號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29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謝文浩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張伯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張伯郁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