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49,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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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若平
被 告 任欽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任欽迪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若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任欽迪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由具保人王若平於民國95年2 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95刑保字第39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任欽迪於99年12月7 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分別於99年11月16日由被告本人收受及99年11月17日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

並通知具保人王若平於99年12月7 日通知或帶同被告任欽迪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1月16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配偶代為收受,因被告任欽迪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任欽迪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丁99執更869字第23502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25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 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王若平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0 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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