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聲,6,2011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振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8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振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2 年8 月3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63號函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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