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交簡,155,201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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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苗交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俊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生日民國「40年9 月8 日」更正為民國「69年3 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生日民國「40年9 月8 日」已更正為民國「69年3 月28日」,其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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