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秩,15,201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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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熊俞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月1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移送人年籍資料欄內關於「民國52年11月22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0年9月17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苗栗簡易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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