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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被移送人 林雅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 年1 月11日苗份警偵秩字第10000006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潔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1 月8日23時50分。
(二)地點: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716號2樓6號房內( 水世界美容器材行)。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本院判斷結果: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營利與人姦 淫之規定,須以行為人已與他人成姦為必要,若尚未成 姦,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
又按被告之白白不得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 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見最 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之規定,於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自有其適用。
(二)復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 利與人姦、宿者方予處罰。
而前開法條所謂「姦」,係 指「姦淫」,其以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 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有 處罰。
且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 文規定者為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復有明定。
是以 ,倘被移送人之行為與前開要件不合,即不得予以處罰 。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稱:「(問:警方進入 『水世界美容材料行』時,你正在做何事?)我正脫光 衣服在幫洗完澡的客人【陳義憫】擦乾身體。」
、「( 問:妳與客人【陳義憫】是如何接洽?妳服務的性質為 何?)是客人進來店裡老闆接洽後交給我的。
是全套服 務。」
、「(問:何謂全套服務?價錢如何?你如何和 店家拆帳?)是跟客人一起洗澡,洗完澡後幫客人全身 按摩,然後進行性交易。
新臺幣3000元整,是老闆先收 錢完事後老闆才給我新臺幣1500元。」
、「(問:警方 查獲時妳與客人【陳義憫】是否已完成性交易?)還沒 進行性交易就被警方查獲了。」
、「(問:警方在妳與 客人【陳義憫】所處的2樓6號房間桌上所查扣保險套2 個,是何人所提供?作何用途?)是我帶進去的,進行 性交易時使用的。」
、「(問:你是於何時間開始到『 水世界美容材料行』上班的?共接過多少客人?)我是 於100年1月7日才開始到店裡上班的,含這一次約2個客 人。」
、「(問:你在『水世界美容材料行』上班有無 代號或名字?)我的名字叫『小可』。」
。
又參酌男客 即證人陳義憫於警詢中稱:「(問:警方於100年1月8 日23時至同日23時50分止,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至頭份鎮○○里○○路716 號『水世界護膚店』,由其 現場負責人蘇敬翔【男、Z000000000、48年10月12日生 】陪同警方執行搜索,於2樓6號房間實施搜索,警方進 入表明身份及說明事由後,是何人開啟房門讓警方進入 ?當時有何人在場?)是警方自己將門踹開進入的。
當 時還有跟我一起交易的女子在場。」
、「(問:承上問 ,因警方發現你與女子共處一室從事護膚之行為,警方 詢問你們剛剛在房間做不法行為時,你如何表示?)我 說是準備要在房內做全套油指壓【性】交易。」
、「( 問:請你將與林雅潔做全套油指壓交易的過程詳細描述 一遍?)我100年1月8 日22時30分許,至頭份鎮○○里 ○○路716 號『水世界護膚店』消費,進入時由櫃台人 員跟我說有二種消費,新臺幣3000元及新臺幣3500元的 消費,因我不曾去消費,我就跟櫃台人員說給他安排, 櫃台人員就帶我至2樓6號房間,約10分鐘小姐林雅潔就 進入房間,當時我在洗澡,洗完澡出來林雅潔的衣服已 經脫光,並拿浴巾幫我擦身體,擦身體時林雅潔就問我 之前有沒有來過,並說他是兼差的,我剛回答林雅潔的 問題【我第一次來】,警方就進入房間查獲了。」
、「 (問:帶同你至2樓6號房間消費的櫃台人員,現經你在 派出所指認是何人?)經我指認是蘇敬翔。」
、「(問 :你與林雅潔油指壓交易有無以性器官或其他物品插入 其性器官?有無戴保險套?有無射精?)沒有。
沒有戴 保險套。
沒有射精。」
、「(問:林雅潔幫你油壓時有 無對你的性器官生殖器撫摸【打手槍】?)都還沒有做 到就被警方查獲了。」
、「(問:你與小姐全套油壓交 易有無付錢?)還沒有付錢就被警方查獲了。」
、「( 問:你與小姐全套油壓交易有無付錢?)還沒有付錢就 被警方查獲了。」
、「(問:警方在你消費的2樓6號房 間桌上查扣之保險套2 個是何人所提供並持有?)不是 我的,應該是我要做全套服務,小姐林雅潔所有提供使 用的。」
、「(問:你之前是否有至該『水世界護膚店 』消費,次數為何?)這是我第一次前往『水世界護膚 店』消費。」
、「(問:是何人介紹你至『水世界護膚 店』消費?)是我自己開車經過看到『水世界護膚店』 招牌而進入的,無人介紹。」
等語在卷。
本件被移送人 固對於提供男客按摩或性交易服務之行為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惟本件查獲時被移送人所為核 與前述之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之要件不合;
至被移送 人,為警查獲時,並未與男客有姦淫之行為,核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移送人須有姦淫 行為之構成要件行為不合。
又本件除上述被移送人在警 訊時之自白外,尚乏其他足以認定被移送人,確有在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或 與人在上開房間內為姦、宿行為之補強證據。
是本件既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確有移送機關所指前揭之 行為,依前開說明,即應為有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其 被移送行為尚屬不能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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