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0,苗簡,76,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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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泰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未能配合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劃、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5344號
被 告 林榮泰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林榮泰係林黃美妹之子、林素敏之弟與林素惠之兄,因前曾多次對林黃美妹、林素敏及林素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林素敏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該院並於民國98年9月3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核發98年度家護字第1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林榮泰㈠不得對林素敏及其家庭成員林黃美妹、林素惠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㈡不得對林素敏及其家庭成員林黃美妹、林素惠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行為。
㈢應遠離林素敏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95巷1號及2號「尼采托兒所」之工作場所至少50公尺。
㈣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接受處遇計畫之執行。
㈣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其後,苗栗縣政府即函文通知林榮泰於98年10月14日至址設苗栗縣頭份鎮○○路417巷13號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東興院區(下稱為恭醫院)開始接受認知輔導教育之處遇計畫,嗣林榮泰於同日前往為恭醫院接受認知輔導教育之處遇計畫時,由為恭醫院精神科社工組長謝淑芬向到場之林榮泰說明需於每週同一時間,前往同一地點接受認知輔導教育,並由林榮泰簽立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處遇同意書,惟林榮泰竟當場向謝淑芬表達日後不願前來上課。
詎林榮泰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並受口頭受通知認知輔導教育之時間、地點,且已收受執行處遇通知,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除98年10月14日之外,均未前往接受認知輔導教育,致未完成前述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規定。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臚列如下:
㈠被告林榮泰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護字第1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㈢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7日府衛醫字第0987701084號函、98年11月12日府衛醫字第0987701208號函、98年12月1日府衛醫字第0987701282號函、99年1月14日府衛醫字第0997700055號函及99年4月22日府衛醫字第0997700345號函、苗栗縣政府衛生局99年11月11日苗衛醫字第0990022493號函及苗栗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家庭暴力認知輔導教育簽到/退單各1份。
㈣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7紙及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處遇同意書。
㈤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3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智 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雷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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