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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為翔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為翔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謝為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0 年1 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被告謝為翔前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自100 年4 月20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乙字第868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
被告謝為翔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一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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