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1,交易,139,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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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連俊森告訴被告陳建銘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傳真本各乙紙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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