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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鑫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陳志鑫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54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自民國101 年6 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被告陳志鑫前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自101 年9月2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戊字第250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
被告陳志鑫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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