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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星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 年9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28日提起上訴至本院,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同年9 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9 月25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但被告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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