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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萬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50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1 年9 月3 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於101 年9 月4 日收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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