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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建德
受 判 決 人 陳麗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100 年度苗簡字第952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原誤載為刑事請求檢察官聲請再審狀)(見附件)。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其聲請權人限於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受判決人(指刑事判決之被告)、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麗妮被訴偽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以100 年度苗簡字第9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惟於前開案件中,聲請人與受判決人雖有家長家屬關係,然因受判決人目前在監服刑,惟僅其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聲請再審,然聲請人非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法自無權聲請再審。
故聲請人之聲請違背程序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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