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2,易,598,201405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緯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103 年5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