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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瑞玲
選任辯護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103 年6 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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